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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22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5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5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29 頁
要旨:
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加重內亂罪,以有暴動行為為成立要件,暴動 云者,即指多數人結合不法加以腕力,或脅迫使地方人心陷於不安之行為 而言,至同條第二項之預備罪,亦必須有暴動之準備行為,若僅以文字煽 惑他人犯罪,自己並無暴動之準備者,不能成立本罪。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