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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非字第 2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83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1 期 58-60 頁
司法周刊 第 1106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5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006 頁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款之罪,係指強盜於盜所強姦婦女而言。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一、強盜而強制性交之結合犯,祇須強盜與強制性交二 者之間,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在地點上有關連性為 已足,本判例不合時宜。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四款情形,祇須所 結合之二罪間,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在地點上有關 連性為已足,並不侷限於盜所為之,二十四年七月 總會決議不再供參考。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