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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1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40、26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87 年刑事部分)第 253、27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37、25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2 卷 2 期 69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03、222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206-
207 頁
要旨:
上訴人在支票背面偽造張某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 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 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 文書罪。又其所偽造之此項署押,依法律規定,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但仍不失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