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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84 年台非字第 2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61、370、53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09、316、46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294-
295 頁
要旨: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係在保護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並非一般之 用電戶,此觀該條各款、同法第二條及處理竊電規則之規定自明。故私接 電線,若係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 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 如予竊取,即應視其犯罪形態,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八年度第八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