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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4 年特覆字第 2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4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52 頁
司法周刊 第 1112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2 期 18-2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12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80 頁
要旨: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係指有 組織之盜匪,出沒於山嶺水澤間,遇有官兵查緝時,憑藉險阻實施抗拒者 而言。聲請人夥同多匪,由某鄉出發前往劫場,因為該縣第二區指導員查 覺,調隊防堵,見勢不佳,即行退卻,無論其是否出沒山澤,要無抗拒官 兵之可言,即與該條款構成之要件不符。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