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20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14、3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14、38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68、330 頁
要旨:
某氏係上訴人之祖母,該上訴人因強盜而殺害某氏,就殺害尊親屬一部分 之行為言,固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當,若就全部分之強 盜殺人而論,實與同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相合。審核事實,該上訴人所 犯之罪,乃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五十條競合適用之情形, 與同法第七十四條前半段想像上數罪俱發之規定,顯有不同,依全部法優 於一部法之原則,絕無兼用兩條而依第七十四條處斷之餘地。原審竟引刑 法第七十四條,顯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