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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20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5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763 頁
要旨:
原判決既認上訴人所犯毀損門鎖與妨害人行使權利兩罪,有牽連犯關係,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後段從一重處斷,則輕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縱為一年有期 徒刑,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相 當,但牽連犯具有不可分之性質,當事人對於重罪提起上訴時,其輕罪之 上訴亦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第三審法院對於輕罪部分,自應併予審判。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