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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19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10 頁
司法周刊 第 1103 期 2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1 期 50-5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4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92 頁
要旨:
刑法上之通常殺人與預謀殺人之區別,以其殺人行為是否出於深思熟慮之 結果為標準,至殺人原因與殺人之是否出於預謀,係截然兩事,不可混而 為一。故殺人之行為,雖在復仇,然殺意如係起於臨時,並非出於預定計 劃,仍應論通常殺人罪。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二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現行刑法已無「通常殺人」與「預謀殺人」罪名之區別 。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