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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附字第 1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9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9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867 頁
要旨:
上訴人因意圖姦淫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案,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 原審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法定期 間內補提理由書,雖該上訴人對於相姦部分之刑事上訴敘有不服之理由, 然前述之附帶民事訴訟,係請求交人,屬於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而發生 ,自不得認為已敘有理由。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