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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18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6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23 頁
要旨:
查自由刑准予易科罰金,現行刑法總則已不設此規定,其分則各條所揭之 易科罰金,則均冠以或字,足見此類規定,明係選擇刑之一種,或處自由 刑,或處罰金,一任審判官自由選擇其一,於判決時逕行宣告,與已廢止 之刑律第四十四條規定,受自由刑之宣告,因執行實有窒礙得易以罰金者 ,迥不相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13 日 94 年度第 13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