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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7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0、53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48年~49年)第 661-66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4、51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四)第 71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16、1196 頁
要旨:
行政院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禁止以成色千分之八七五以上之金飾自由買賣 之命令,係指買賣交易行為業已完成者而言,若僅一方為賣出之要約而未 得相對人意思表示之合致,其交易行為尚難認為完成,則因妨害國家總動 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即無由依該條 例予以處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7 日 94 年度第 11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廢止,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