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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6 年上字第 17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3、31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7、31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3、272 頁
要旨:
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 立要件。上訴人所建築之戲園既於一年前轉租與某甲等售票演戲,則其對 於該戲園東面某公所舊圍牆之向西傾倒,壓及戲園內座客之危險,是否有 預見之可能,為其是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先決問題,原審僅就上訴人應注 意而不注意之點加以論斷,而於上訴人能否注意之事實關係並未依法審認 ,遽以公所牆坍壓斃座客多人,令負過失致人死之罪責,尚嫌未當。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