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15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48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8 期 1、3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5 期 28-5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1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79 頁
要旨:
查上訴人強盜,與擄人勒贖兩罪,果無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應各別獨立構 成一罪,不能從一重處斷,乃原審竟以上訴人所犯強盜罪為擄人勒贖罪所 吸收,對於強盜不論其罪,顯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第二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所云,要屬事實認定問題。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