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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非字第 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2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7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08 頁
要旨:
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有明文規定,被告與自 訴人之妻某氏相姦,本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 十五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自訴人對於其妻某氏既不得提起自訴,依告訴 不可分之原則,即對於被告亦不得提起自訴。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92 年 12 月 12 日釋字第 569 號 解釋,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固限制人民對其配偶之 自訴權,惟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並非不 得依法提起自訴。本院院字第三六四號及院字第一八四 四號解釋相關部分,使人民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 罪之人亦不得提起自訴,並非為維持家庭和諧及人倫關 係所必要,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應予變更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判例前段及二十 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對人民之自訴權增加法律所無 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9 月 26 日 95 年度第 19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3.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