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1 頁
要旨:
上訴人於夜間發覺賊人侵入竊盜,為排斥不法侵害防衛自己權利起見,手
持板槍伺於後門以為堵截,當時侵害行為既尚在繼續中,則因防衛其財產
權舉槍刺擊,自與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現在及不法之條件相當,縱其行
為不免過當,然不能不認為防衛權之作用。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