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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4 年上字第 12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3、3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7、3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50、265 頁
要旨: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在縣羈押時,教唆押犯甲等,於出獄後將乙綁架殺害以 圖報復,迨甲等出獄,即糾匪持械闖入丙家,將丙轟擊斃命,是教唆與實 施之行為顯不一致,如甲等實施時係誤丙為乙將其殺害,此屬於目的物之 錯誤,固於上訴人所犯教唆殺人罪之成立,不生影響,假使甲等明知為丙 加以殺害,則其殺丙之行為,並不在教唆範圍以內,關於殺丙部分,即難 令上訴人負其責任。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