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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8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41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67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6 卷 1 期 60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483 頁
要旨:
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得就分配表 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等事項請求判決,此觀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不難明瞭。若主張執行法院未將其參與分配之債權列入分配表,而請求列 入,則非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所能救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85 年 12 月 10 日 85 年度第 16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本則判例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