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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1 年上字第 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98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6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5 期 57-6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4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324 頁
要旨:
抵押權除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得以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等不 動產上之物權為其標的物外,非就不動產不得設定。動產及營業權均不能 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第二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不符。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