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 8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83 頁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至八十三年民事判例要旨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16 期 266-27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59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264-
266 頁
要旨:
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 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於 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時,對於債務人自亦有債務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此二者,具有不同之內容,即第三人係請求賠償未向 自己給付所生之損害;而債權人則祗得請求賠償未向第三人為給付致其所 受之損害。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