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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7 年台上字第 7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0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62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9 卷 2 期 25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5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542-
544 頁
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謂:「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其 立法意旨係藉此以確保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使無端減少,而維護有限公司 之信用。茲被上訴人公司之財產已被股東分配殆盡,處於真空狀態,此項 分產行為違反上開規定,自不生效力。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