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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9 年台抗字第 5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78、1280、128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年~59年)第 560-56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401、1408、1411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667、16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480、1482、1482
要旨:
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五款所規定之執行名 義,法院據以執行,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自得就拍賣抵押物賣得之 價金作成分配表,除該抵押權人及其他有優先權者外,按其債權額數平均 受償。至對分配表之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僅債權人始得為 之。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85 年 12 月 10 日 85 年度第 16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