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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5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54、128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62、141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33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36、1234 頁
要旨:
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其移轉行為對於債 權人固不生效力,若其移轉行為係在查封之前,則雖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之後,亦惟其行為為雙方通謀所為之虛偽意思表示,或有其他之無效原 因始為無效。其僅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有害於債權人之行為者,在 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仍不失其效力,不得僅以 其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之行為,即認為無效。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