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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48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1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33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27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186 頁
要旨:
兩願離婚一經合法成立,其婚姻關係即從此消滅,無待於法院為宣告離婚 之判決,故當事人就兩願離婚是否合法成立有爭執,而提起訴訟時,雖其 訴之聲明求為離婚之判決,仍應認其係以兩願離婚為理由,而請求確認其 婚姻關係消滅,自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謂確認婚姻不成 立之訴。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 104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要旨與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二條之用語不符。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