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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4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00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09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0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958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20~30年)(105年
10月版)第 693-694 頁
要旨:
法律關係之存否雖不明確,而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此而有受侵害之 危險者,不得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被上訴人甲立被 上訴人乙為其嗣孫,是否有效成立,兩造雖有爭執,但此項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並無何種情事可認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將因此而有受侵害之 危險,自無從認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第一審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訴,原審亦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違背,上訴人雖以伊等均為被上 訴人甲之近族,對於此項違法之立嗣,當然有請求確認其不成立之權等情 ,為不服論據,然上訴人既未主張其因立嗣之無效而享特定之權利,或免 特定之義務,自不能僅以其與立嗣之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即謂其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105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案號加列地方簡稱。 原案號 29 年上字第 473 號改為 29 年渝上字第 473 號。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