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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43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5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9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35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
10月版)第 261-262 頁
要旨: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定有明文。此項書 面,除應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外,固無其他一定之方式。但其內容須有移 轉特定不動產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意思表示,自不待言。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