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年~59年)第 1-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十)第 50-5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5 頁
司法周刊 第 1424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1 卷 2 期 55-56 頁
要旨:
合作社社員大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對該決議原不同意之社員,
雖得依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然合
作社社務會議,係社員大會選出之理事與監事所組成,其性質職權與全體
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大不相同,法理上自不得援用上開法條提起同一訴訟
。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7 年 12 月 2 日 97 年度第 3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現行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
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本則判例與現行法條文規定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