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55、57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93、6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83、151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320、1349 頁
要旨:
遺產之分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
力。是各繼承人就分得之部分溯及繼承開始時,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地位
而為單獨權利人,並非因分割而互相移轉,故所分割者雖為不動產,仍無
民法第七百六十條之適用。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3 月 7 日 95 年度第 3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