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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36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6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5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9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447 頁
司法周刊 第 1424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1 卷 2 期 55 頁
要旨:
某氏原為某甲所納之妾,其所稱某甲於妻已故後,曾在靈前賭咒永不再娶 一節,縱使非虛,但某甲既未與某氏舉行結婚之儀式,自不能即謂某氏已 取得妻之身分。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7 年 12 月 2 日 97 年度第 3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定形式要件不符 。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