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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7 年上字第 3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041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3 期 87-88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1 期 1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13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61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430 頁
要旨:
夫離家未與妻同居已有十六個月之久,妻乃產生一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法院自得依此事實,推定妻有與人通姦情形。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一年度第十 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妻是否與人通姦屬事實認定問題,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