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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2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5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8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7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33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392-
393 頁
要旨:
系爭房屋原計畫蓋建二樓,而建築之程度,二樓結構業已完成,僅門窗尚 未裝設及內部裝潢尚未完成,此項尚未完全竣工之房屋,已足避風雨,可 達經濟上之使用目的,即成為獨立之不動產。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買受系爭 房屋,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自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始能 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不能以行政上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式,取得系爭 房屋之所有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