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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21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6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53-25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9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48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502-
504 頁
要旨:
相鄰關係之內容,雖類似地役權,但基於相鄰關係而受之限制,係所有權 內容所受之法律上之限制,並非受限制者之相對人因此而取得一種獨立的 限制物權。而地役權則為所有權以外之他物權 (限制物權) ,二者不能混 為一談,果上訴人家庭用水及天然水非流經被上訴人之土地排出不可,亦 祇能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九條規定行使權利,其依相鄰關係而請求確認其排 水地役權存在,尚難謂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