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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19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4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7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一)第 91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39~46年)第 392-
393 頁
要旨:
國家機關代表國庫接收敵偽不動產,係基於國家之權力關係而為接收,並 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反面解釋, 既無須登記已能發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自得本其所有權對抗一般人,不 能因接收前所有權之取得未經登記,而謂其仍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