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8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0年~51年)第 92-9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8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六)第 797-79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7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124-
126 頁
要旨:
非對話為要約者,須相對人之承諾達到要約人時,其契約始行成立,故承
諾行為應對要約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申請承購系爭土地,上訴
人所為徵詢異議之公告明載「查某甲等申購台北市國有特種基地案四十筆
,玆列表公告,如有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應自公告之日起一星期內,檢
同有關證件正本,並聲敘理由申請本部核辦,逾期概不受理」等語,就其
記載內容觀之,顯係對第三人所為,不能視為對被上訴人之承諾行為。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