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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1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8、37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9、41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5、40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9、356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
10月版)第 51-52 頁
要旨:
典權為數人所準共有者,出典人僅就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向該共有 人回贖得其同意時,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固 應認為有效,惟出典人向共有人中之一人回贖全部者,雖得該共有人之同 意,依民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亦屬全部無效。本件典權係上訴人所準 共有,被上訴人僅向上訴人甲一人為全部回贖,如果未得上訴人乙之同意 ,而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間,又無專就上訴人甲應有部分成立回贖行為之 意思,依照上開規定,其回贖自屬全部無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