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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1 年上字第 14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1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6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64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583 頁
要旨:
公司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然依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僅關於公司 營業上之事務有辦理之權,若其所代表者非公司營業上之事務,本不在代 表權範圍之內,自無所謂代表權之限制,此項無權限之行為,不問第三人 是否善意,非經公司承認,不能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