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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12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4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3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
10月版)第 174-175 頁
要旨:
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妻,前因上訴人納妾失和,乃由上訴人與其母某氏, 於民國二十四年正月二十日,憑同族戚將所有某處田地房屋書立分關給被 上訴人管業,為兩造不爭之事實。原審依據該分關,認當日上訴人分給財 產,係屬一種贈與性質,並非作為扶養費,亦未附有被上訴人不同居即不 給予之條件,上訴人自不得以被上訴人不同居,即無扶養義務,為拒絕交 付贈與物之論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