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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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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6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
司法院公報 第 65 卷 5 期 46-15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9、16、80 條
憲法訴訟法 第 5、9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420 條
軍事審判法 第 1、117、152、181、237 條
案由: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財物案件,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 90 年高判 字第 015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0 年度軍上字第 10 號刑事 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 181 條第 5 項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
主文:
一、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 181 條第 5 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嗣 9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時,除將「被告」修正為「當事人」外,其規範意旨 相同),尚難謂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二、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 院 90 年高判字第 015 號判決,得依本判決意旨向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聲請再審。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連結:
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