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5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
司法院公報 第 64 卷 8 期 268-28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憲法訴訟法 第 5、90 條
水利法 第 3、12 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10、11、31 條
農田水利法 第 1、2、3、8、9、11、16、18、26、27、30 條
案由:
聲請人一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8 號排除侵害事 件,認所應適用之中華民國 59 年 2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則第 1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牴觸憲法,裁定停止審判,聲請解釋憲 法。聲請人二為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53 號判決,所適用之上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中華民國 59 年 2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 年 7 月 22 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 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意旨相同)。其應照舊使 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 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 3 年內 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 始符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連結:
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