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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
司法院公報 第 64 卷 6 期 1-66 頁
憲法法庭 111 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I)(112年10月版)第 299-356 頁
案由:
聲請人一至五分別就其制定食品安全相關之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及行 政院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部分,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
主文:
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 事項。 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 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 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 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