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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0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續編(三)第 72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28 卷 1 期 10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19-124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三)(98年10月版)第 1-4 頁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 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 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 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 ,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當然失其效力 。至上開判例,有關軍人申請停役退伍事件部分,並未涉及公務人員依法 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與本件聲請意旨無關,不在解釋範圍。
理 由 書: 按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 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如有爭議,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 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 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等 事項,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 第二二九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 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 願」等語,未就因公務人員身分所受行政處分之內容分別論斷,涵義過廣 ,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依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 釋,當然失其效力。至上開判例,有關軍人申請停役退伍事件部分,並未 涉及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與本件聲請意旨無關,不在解釋 範圍。 抄周○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院 長 黃 少 谷 副院長 洪 壽 南 大法官 主 旨:聲請因憲法規定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對於行政法院終局裁判定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暨「理由」,與其所引用之判例(見附件二)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謹遵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 二項之規定提起聲請,請求解釋憲法、刑法及其他法令之疑義, 如說明。 說 明:一、聲請人對上述裁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者,分 別陳明於後: 1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之人員。」是公務員從事於依法令之公務,是否為憲法第 十五條所稱:「人民之工作權」?人民一經政府簡薦委派 為公務員,是否為憲法第十八條所稱:「服公職權」?此 項權利是否應受保障?倘無(甲)–刑法第三十四條:「 褫奪公權之判決」,與同法第三十六條:「褫奪公務員之 資格」。(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與第十五條之 一所列舉情事之一。(丙)–公務懲戒法第二條所定應受 懲戒之情事,而已受同法第三條第、第二兩項之撤職休職 處分。(丁)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所定之「命令退休」 。等等所列舉之情事,竟遭受不法公務員利用職權偽造文 書脅迫提前退休等不法行為所侵害而造成被侵害者(聲請 人)離去公務員之職位,不能服公務員之公職,亦不能為 公務員之工作,是否為剝奪其「工作權」「服公職權」? 被侵害者是否應受保障從而懲戒不法人員?並從而補償或 賠償被侵害者之權利損害? 2 憲法第十五條之「工作權」,應受同條規定之保障,第十 六條之「訴願及訴訟」第十八條之「服公職」等等所列舉 之公權,亦均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之保障。是否公務 員即在不受保障之列?公務員不問其在職或離職退休,是 否即喪失其人民之身分?是否同時喪失上述憲法所列舉之 公權?如公務員並未喪失上述憲法所列憲之公權,聲請自 有「訴願及訴訟」之權。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之訴訟,引 用其五三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即屬牴觸憲法,對聲請人 起訴之裁定即屬違法失當。 3 人事行政處分為任免與懲戒處分,但必須遵照法令之規定 行之。聲請人經銓敘部薦呈總統任命令(職中字第一○八 二號)所任用之中華民國正式公務員,其人事行政處分之 特別權力關係應屬於銓敘部。台灣省政府袒護其所屬農工 企業公司之不肖公務員尹○祺等之不法行為隱瞞銓敘部之 舉亦為台灣省政府所不否認。此種不法公務員恃其握有實 權之高級公務員之身分,利用職權偽造文書脅迫其所屬職 員提前退休之不法行為,是否得謂為特別權力關係之人事 行政處分?台灣省政府任其不法妄為,僅以「糾正」之官 樣文章,「糾而不正」官官相護之作為,豈亦屬基於特別 權力關係?此種特權豈亦得謂為係國家或政府所賦予?如 其不然,是否牴觸憲法從而損害聲請人應受保障之權利? 二、台灣省農○企業公司總經理尹○祺(現仍在職)、主計室主 任陳○起、課長陳○良(均退休)等三員利用職權偽造文書 脅迫聲請人提前退休一案,經台灣省政府與調查局均派員查 明尹○祺等三員利用職權偽造文書之事實與證據皆屬確實, 亦為尹○祺等所不否認。聲請人因不服被告台灣省政府處分 僅以「糾正」了案,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其本案全部經過暨起訴事實證據與理由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均詳陳行政訴訟起訴書(附件一)不再複陳。茲接行 政法院裁字第參玖壹號裁定正本,聲請人認為該裁定發生牴 觸憲法之疑義,致損害聲請人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謹依法 提起聲請書,呈請 鈞 院 大法官會議准予解釋,以資救濟而保權益。 聲請人 周 ○ 謹呈 附 件:(副本無) 一、行政訴訟起訴書抄本一份(證據附件無) 二、行政法院裁定正本之印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