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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續編(二)第 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二)(98年10月版)第 248-250 頁
解釋文:
聲請人指為違憲之命令,於其請求裁判之事項發生時,業經廢止者, 該命令既已失其效力,縱令法院採為裁判之依據,亦僅係可否依訴訟程序 請求救濟,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理 由 書: 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六十三年間,向台灣省林務局 玉山林區管理處聲請退休,該處所發給之退休金,未將「專業補助費」列 入退休俸額內計算,係依行政院令頒「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 」第十一條辦理,經訴請給付,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 判決亦適用該辦法第十一條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確定。該項命令,有牴觸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及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所稱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係指命令 尚屬有效,而其內容牴觸憲法或法律者而言。上開辦法,業經行政院於六 十二年六月十五日以台六十二人政肆字第一九五○○號函令自六十二年七 月一日起廢止,並經台灣省政府於同月二十七日以府人丙字第六八七六五 號函轉知所屬機關,該辦法既已於聲請人退休前廢止,其退休金之計發, 亦非依該辦法辦理,有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於七十年六月十八日七十 林人字第二四二○三號復函可稽。是聲請人指為違憲之上述命令,於其請 求裁判之事項發生時,業經廢止,失其效力,縱令法院採為裁判之依據, 亦僅係可否依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附 件:附江○築先生函二件 江○築先生呈請書 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二日 主旨: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最高 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命令發 生有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 說明:(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 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林務局玉山林區管理處現行實際待 遇有實領本俸及專業補助費,其中專業補助費是否屬於公務 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所稱之其他現金給與敬請 惠賜解釋 。 (二)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民事判決以「專業 補助費,係政府為提高公務人員待遇之額外給與,與退休法 第八條規定所謂其他現金給與不同,依行政院令頒布六十年 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依本辦法支給之文職 工作補助費,不列入退休俸額內計算之規定,自不得與本俸 併列計算退休金」云云。原判決指專業補助費與公務人員退 休法第八條規定所謂其他現金給與不同,那麼所謂「其他現 金給與」係指何項給與,其解釋如何?原審並無引證法律依 據,且行政院令頒布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屬行政命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 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款「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第六條「應以法 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第十一條節錄「命令不 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三)行政命令最多只能作為審判參考,決不可作為判決依據,否 則就失去立法院立法制衡的意義,最高法院判決未察及此而 以適用行政院令頒布之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 十一條「依本辦法支給之文職工作補助費,不列入退休俸額 內計算」之規定為理由,作為判決之依據,顯然違法。 (四)按公務人員待遇調整係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而行政 院令頒「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干涉 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退休金給付規定,是不合法理,逾越法律 範圍,因為俸給法是不得侵犯退休法,否則就失去立法院立 法意義。 (五)據上論結,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民事判 決所適用之行政命令發生有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 之疑義,敬請惠賜解釋為禱。 (六)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附件:訴訟文件影印本計二十三張。 謹 呈 司法院 公鑒 嘉義巿忠孝路三八二巷十二號 民 江○築 江○築先生第二次來函 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一、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司法院秘書處第二科通知奉悉。 二、民聲請解釋主要係林務局玉山林區管理處現行實際待遇內之「專業補 助費」一項是屬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內稱之「其他現金給與 」。其次即係行政院頒頒布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 條限制補助費即其他現金給與不列入退休俸額內計算之規定有侵犯公 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 與」之規定,是不合法理,逾越法律範圍,且有違反憲法之疑義。 三、敘明: (1)退休金請求權利遭受行政院令頒布之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法侵害,因該項規定係屬行政命令,並無法律 根據,按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2)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法院依法定程序提起請求 補發退休金事件訴訟。 (3)對於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 政院令頒布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命令發生牴 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疑義。 謹 呈 司法院 公鑒 聲請人:江 ○ 築 地 址:嘉義巿忠孝路三八二巷十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