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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2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34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20-20 頁
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 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 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
附 件:附監察院公函一件 一、接本院司法委員會本年九月十五日司委臺字第九十五號簽報開查 關於侯委員天民黃委員寶實調查報告最高法院檢察長朱煥虨被免職一案經 提第二十六次會議討論決議推王冠吾黃覺王文光等三委員審查嗣准王委員 等提出研究意見又經第二十七次會議推調查委員及研究委員再行研究茲准 黃委員寶實等報告審查意見並提經第三十次會議討論決議查法院組織法第 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任推事非有法定原因並依法定程序不得將其停職免職 轉調或減俸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除轉調外於實任檢察官準用之是對於實任 推事及實任檢察官轉調程序顯有區別但依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 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 減俸對於轉任一節又無實任推事與實任檢察官不同之規定究竟憲法第八十 一條所謂法官是否包含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實任檢察官在 內擬提報院會後由院函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等語紀錄在卷謹錄案並檢同原調 查報告研究意見審查意見等各一件報請鑒核提報院會等由二、當經提報本 年十月十五日本院第二百二十八次會議並經決議關於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 法官是否包含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實任檢察官在內一節由 院函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等語紀錄在卷三、相應函請查照辦理並見復 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