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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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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9 年判字第 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6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7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五)第 415-41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84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1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6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32 頁
要旨:
利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之為商標之非肥皂三字,在申請註冊當時,並非 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原與現行商標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情形不 同。且其以之為商標申請註冊,業經被告官署於商標法修正前核准註冊, 依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法第一條至第三條中之修正部 分,對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已註冊之商標不適用之,原告顯亦不能援引 現行商標法之規定,為其異議之論據。
編註:
1.本則判例,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7 月 9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現行法規定不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