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36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1 年判字第 8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5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207、1214 頁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3 輯 93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92、1498 頁
要旨:
原告已在法定期間內向受理再訴願機關提出再訴願聲明書,載明不服之事 實及理由,縱受理再訴願機關認其所載事實及理由不備,亦屬訴願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但書再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之問題,與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無 涉。再訴願機關既不就實體上審查,亦不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將再訴願聲明書發還命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遽以不合法駁回其再訴願 ,揆之司法院院字第七一○號解釋,即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