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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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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4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5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6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三)第 193-19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4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15 頁
要旨:
四十年五月由臺灣省各地方律師公會代表補選理監事,補充大陸未來臺理 監事之缺額,純係適應當前環境而為之權宜措施。大陸選出之理監事為全 國代表大會所選出,臺灣補選補充缺額之理監事,則為臺灣各地方律師公 會代表所選出。前者因不能在臺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改選,故經主管機關暫 准延展其任期;後者既係在臺補選,自亦可在臺改選。其任期自應依照律 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而無延展任期之理由。 其經改選結果未能當選連任者,則原任理監事之職務,自應因新任理監事 之產生而告解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