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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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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9 年裁字第 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1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0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五)第 630-63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0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26 頁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係 指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下級審裁判者而言。並非謂推事參與某訴訟事 件之裁判者,就該事件之再審裁判即應自行迴避。聲請人以本院參與前次 判決之評事仍參與同事件再審之裁定,指為係依法律應行迴避之評事參與 裁判,援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再審,自屬誤解 。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