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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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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88 年判字第 7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09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十九輯(90年12月)1574-1581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09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5 期 153-159 頁
律師雜誌 第 324 期 112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96年12月版)第 1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20 頁
要旨:
查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 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受理此類決定所生爭議事件 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對該決定之作成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 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具有審查權,自得依行政救濟程序 予以審理。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2 月九十一年十二月份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選編為判例。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