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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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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裁字第 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4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23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16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89 頁
要旨:
訴願法第九條所稱行政處分書,包括行政機關對於特定事件所為發生公法 上權義效果之一切文書在內,並不以送達之處分通知書為限,此與訴訟文 書必須送達之情形,不盡相同,故縣市政府就特定農地所為重劃及開闢農 事水路之公告,自屬行政處分書之一種。此項公告如經人民閱覽,其意思 表示 (行政處分) 即已發生達到之效力,人民如不服公告之行政處分而欲 提起訴願,應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行攻處分即告確定 ,無再事爭訟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2 月 80 年 12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