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5:10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3 年判字第 6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5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9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1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30 頁
要旨:
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 五條之 (一) 所稱就源扣繳,係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無配偶 居住國內之情形而言。若配偶之一方居住國內,為中華民國之納稅義務人 ,則他方縱居住國外,其在國內之所得,仍應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 合併申報課稅。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85 年 9 月 20 日釋字第 413 號 解釋,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行政法院六十三年判字第六七三號判例:「所得稅法第 二條第二項及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五條之(一)所稱就源扣繳,系指非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且無配偶居住國內之情形而言。若配偶 之一方居住國內,為中華民國之納稅義務人,則他方縱 居住國外,其在國內之所得,仍應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 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增列無配偶居住國內之情形, 添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所定租稅法律主義之本 旨,應不予適用。 2.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8 年 3 月 17 日 88 年 3 月份庭長 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