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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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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6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6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8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八)第 840-84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5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57 頁
要旨:
原告俱樂部於申請籌設之初,即以專作中部地區盟軍娛樂場所,以接待美 軍為目的,被告官署特准設立者,亦以接待美軍為營業對象,而非供國人 遊樂之所,並指示營業項目如涉及特別法令之規定 (開設舞廳等) 非經呈 准不得營業,復於申請執照核准項目第二項內明白規定營業對象,限於美 軍及眷屬。原告所請放寬營業對象之限度,被告官署不予准許,自無不當 。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